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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11 20:36:0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76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不断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的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稳步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帐、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应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要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资源共享,减少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  对高精密专用设备,要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操作人员经过必要的技术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后勤处、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范围内固定资产采购、供应、调配、报废、清查、分类账、分户帐等工作。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反映和监督部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以下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2.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课桌椅、图书等)。

3.单价基本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单价伍千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学校自制、外单位捐赠、上级调拨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物品。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我校固定资产大体分以下几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未出售的职工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器材、家俱等。

3.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用途的仪器设备,包括各种专用电器设备、计算机及软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电化教育设备、炊事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及器材、打印复印设备等。

4.图书。包括教师工具书、学生阅览书、报刊、杂志等。

5.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9.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10.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1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后勤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1.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2.指导各使用部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4.负责本校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与各使用部门分户帐的核算。

5.协助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台帐)的各项基础工作。

6.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编号、供应、调配、报废等工作。

7.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

8.定期和各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综合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的核算,定期和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2.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3.协助组织并参加固定资产清查。

4.指导、检查、监督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台帐的帐务处理。

5.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各系、部、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主要使用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1.建立健全所属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岗位职责。

2.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帐物相符。

3.对于部门之间进行固定资产调配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部门,调整台帐。

4.提出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报废的报告。

第十六条  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对独立的部门,它承担以下责任:

1.负责业务图书和杂志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装订、入库等工作。负责受赠图书的入库工作。

2.设置图书明细账,定期与财务处核对。

3.对于捐赠或陈旧、损坏的图书杂志及时做好核销报损工作。

4.对于各系部的图书资料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验收

固定资产的增加大体有以下几种渠道:购入、自制、调入、接受捐赠。

第十七条  购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1.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必须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在每年7月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报财务处。各使用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前,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单报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应详细注明物品的规格、型号、产地、参考价格、使用日期等,计划单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采购规定办理。

2.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先持发票到财务处验单,然后到分管部门验收,所有资产必须经分管部门验收才能办理其它手续,分管部门根据发票及计划单经核对无误后,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凭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交财务记帐,三联交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待验收入库后,持发票、计划单、“固定资产验收凭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在接到上述单据后要严格审核,发现手续不齐应拒绝办理报销,待手续齐备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自制固定资产的管理:

1.填写“自制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单”,详细列明自制设备所用材料单价、数量及金额,匡算出该设备的造价,并写明自制的原因及用途,报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长审批。

2.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采购计划采购材料,若有重大变动应及时报请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自制设备在完工之前,财务处应单独列帐,以便进行成本核算,完工后,使用部门应通知财务处进行结算,并填制“自制设备完工报告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交财务处据以转帐结算,三联交分管部门据以登记明细帐。

第十九条  调入、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于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经办人应持调拨单及发票或有关证明,首先到分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分管部门实地验收后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凭单”并据以登帐;然后,经办人持调拨单、发票、固定资产增加凭单报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长审批;最后,持上述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财务处接到上述单据后,应严格审核,发现手续不齐应拒绝报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后勤处应设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做到一物一卡,使帐、卡、物相符,从而全方位地对我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应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登记,并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接受后勤处管理和财务处指导。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控制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每学期填报校固定资产收、付、余报表,年末填报固定资产校内分布表,如与财务处总账数字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帐务。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使用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调入所需部门使用或变价处理。设备调出时,有关资料同时移交,并报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记帐。

第二十五条  凡需正常报损、报废的校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报告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使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时销帐。如属于人为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责任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变价出售、转让或拆零维修。变价款应如数上交财务处,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变价出售,设备报废、报损的确认标准及回收程序见附件一、二。

第二十六条  报废特殊的固定资产时,应经技术鉴定并报请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应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两年进行一次。后勤处应提出具体清查方案和各种清查表格,财务处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学期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台帐。

第三十条  全院各系、部、处负责人都应认真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清查、盘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的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出盘盈、盘亏表(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盈亏原因等),按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报损、报废程序)办理。

第七章  违约及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个人不得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第三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资产占用单位及使用人员,都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管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完整和安全。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发生严重流失时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以制止的;

4.因严重失职或误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5.弄虚作假,损公肥私,造成重大流失的;

6.其他非客观原因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严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送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独立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设备报废(报损)确认标准

附件2:设备报废(报损)回收程序

附件1:

设备报废(报损)确认标准

设备报废(报损)依照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原则确认,对超过使用年限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按下列标准确认并向后勤处办理报废手续:

1.经常使用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超过定额标准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4.机型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5.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的;

6.严重污染环境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7.汽车报废除以上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汽车的报废规定执行。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附件2:

设备报废(报损)回收程序

对于符合报废(报损)标准无使用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1.使用单位严格按附件一中标准核定待报废设备。

2.报废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金山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经系、部、处领导审核,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报废单价在l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除填写“金山学院设备报废单”外,还须填写“金山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价1~5万元,由系、部、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价5~20万元,系、部、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单价20万元以上,后勤资产管理部门须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院长批准。上级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报废申请,按报废审批权限将设备报废单送交各级主管,经各级审核确认后,批准同意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5.使用单位根据批准报告,填写一式三联(大型设备一式四联)“设备报废单”。

6.后勤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设备报废单”通知使用单位办理验收出库事宜,并注销设备卡片和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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